4 勘察方案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层建筑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阶段勘察方案的编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4.1.2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的布置应能控制整个建筑场地,勘探线的间距宜为50m~100m,勘探点的间距宜为30m~50m; 2 每栋高层建筑不宜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点; 3 勘探点深度应满足查明地层结构,评价场地稳定性、确定地基承载力、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进行变形计算等所需深度的要求。 4.1.3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当为不规则形状时,宜在凸出部位的阳角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 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当基础宽度超过30m时,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 4 单栋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及其以上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及其以上的不应少于3个,乙级不应少于2个; 5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应布设适量的探井; 6 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4.1.4 详细勘察阶段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高层建筑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对勘察等级甲级及其以上者不宜少于4个,对乙级不宜少于3个; 2 单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十字板剪切、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次),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不应少于3个孔; 3 同一建筑场地当有多栋高层建筑时,每栋建筑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4.1.5 对于深层土体,黏性土宜采用三重管单动回转取土器,砂土宜采用环刀取土器。 4.1.6 根据工程需要和对不易取得Ⅰ级不扰动土样的土类,应布置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评价其工程性质。 4.1.7 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饱和砂土和粉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勘探点深度和测试试验深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8 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